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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30 15:41:12 信息来源:云浮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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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80号)工作安排,“工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尚未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作出具体规定和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工作,市工商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工商部门职能,起草了《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730日起至2018810日止。

社会公众如有修改建议或意见的,请在201881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函收件人: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科,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西路市工商局大楼,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23809;传真:0766-8923906;意见收集电子邮箱:yfgsj8923809@163.com)。

 

附件:《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730       

 

 

 

 

 

 

 

 

 

 

 

 

 

 

 

 

附件:

 

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

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80)工作安排,“工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局认真执行。

一、规范名称登记与经营范围登记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尚未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作出具体规定和指引,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工商部门职能,各级登记机关可结合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单纯提供中小学生午餐晚餐、午宿服务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在商事登记中对其名称可规范登记为:个体户以及一般企业(不含公司)使用“XXXXX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公司使用“XXXXX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可规范登记为“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间住宿服务”;行业可列入“其他居民服务业”。

二、严格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和单纯从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程序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因此,未依法取得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前置许可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如果同一间机构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校外托管服务的,则应当依法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和设置标准执行,登记机关引导申请人取得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前置审批许可后,方可依法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并按前置许可确定的范围申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允许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其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加上“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间住宿服务”的兼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利用商事登记平台做好对教育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通报告知工作

(一)做好《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定期教育部门和社会通报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工作。现在我市的市、县两级商事登记平台已经建成,所有工商登记数据已经通过商事登记平台同步推送共享给各有关监管部门。我市工商部门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要求履行“双告知”职责,已经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云浮市商事登记平台实时推送至各有关审批部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云浮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函请教育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及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389号)、《云浮市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运行管理规则》,自行登录商事登记平台接收、查询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工商登记数据,结合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做好我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涉企信息归集。

(二)做好对社会公众通报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工作。建议各局可在工商红盾网门户网站上公告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开公示信息,告知社会公众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云浮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看我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信息,也可采取其他灵活方式公告通报,由各局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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