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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09 09:54:2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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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20024

 

 

 

关于印发云浮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市监〔20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直、省直驻云浮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扩大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经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云浮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浮监管分局

 2020年9月24日

 

 

云浮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知识产权信贷,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产业的融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设立云浮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金、社会资本等进入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资金池,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融资时知识产权质押部分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可与风险补偿资金合作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开设专户存放于合作银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风险补偿资金有关政策措施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二)对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达成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计划或者融资担保计划进行审核;

  (四)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依法依程序进行补偿;

  (五)随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重大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

  (六)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引导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本市为主要纳税地,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无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具有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中小微企业。主要为以下企业:

   (一)获得国家、广东省或者云浮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纳入云浮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的企业;

   (三)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者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

   (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六)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者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奖励的企业。

  (七)符合本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成为合作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关资料报联席会议进行备案。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发生融资风险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1∶1比例承担。单笔贷款的最高补助额度为50万元。

  第十条 风险补偿项目申请流程:

   (一)融资申请。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

   (二)融资调查。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贷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对申请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三)融资报备。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填写《云浮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送表》,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风险补偿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云浮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合作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10天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申请流程:

   (一)启动补偿。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经合作金融机构确认列入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可疑或者损失类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

   (二)补偿核定划付。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核定划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核实并报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补偿办法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向合作金融机构划付相关补偿金。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融资合同依法进行追讨、追偿。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追讨、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费用,余额按原承担比例退回风险补偿资金结算专户,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施补偿时,优先使用省级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每年最多可以申请1个风险补偿项目,项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被扶持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和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每半年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半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余额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及贷款企业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防止出现贷款风险。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金融机构未在发生风险的1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书面汇报的,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决定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参与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资格,并由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贷款企业因违反财经纪律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而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 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支持项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或者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余额按出资比例返还各出资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4日。

 

 

相关链接:《云浮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一图解读云浮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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