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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云浮市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6 09:54:47 信息来源:云浮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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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云浮市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工商企注字〔201867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5号)文件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不设冠市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的要求,现决定废止《云浮市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办法》(云工商企登字〔20111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权,取消冠市名企业申请条件

《办法》废止后,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为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不再设定冠市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市名企业名称登记,由市、县(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冠市名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1.以“云浮”“云浮市”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云浮”“云浮市”字样的;

2.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名称连用的;

3.名称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冠省级行政区划以上的企业、市外异地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云浮”“云浮市”字样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执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区划冠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不得冠以市级行政区划“云浮”或“云浮市”字样。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核准名称登记

《办法》废止后,市、县(区)级企业登记机关须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申请冠市名企业名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文书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冠市名登记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加强工作责任,及时反馈问题

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谁登记、谁归档”的原则,依法核准登记冠市名企业名称,对本机关登记的冠市名企业名称引发的名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

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冠市名企业名称办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对违规、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企业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在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工商局。

    本通知下发后自2018810日起执行。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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