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做好已设立经营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受益所有人是指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经营主体,或者享有经营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对于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公司和合伙企业,若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在备案系统中勾选“承诺免报”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其他经营主体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备案时间及要求
经营主体于2024年11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应当在2025年11月1日前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2024年11月1日之后,通过现场办理设立登记的或系统登记注册时未备案成功的经营主体,应当在设立登记起30日内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经营主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三、备案系统入口
已登记设立的经营主体,请通过互联网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登记注册一网通办”(https://qykb.gdzwfw.gov.cn/qcdzhdj/)“办事业务”栏目的受益所有人备案模块进行备案。(广州、深圳的经营主体请登录当地市场监管局官网或企业一网通办系统办理)
新登记设立的经营主体可在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系统“设立登记”环节一并备案。
四、受益所有人参考资料
经营主体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办事指南--受益所有人信息业务”栏目(http://guangzhou.pbc.gov.cn/guangzhou/129194/5392201/index.html),查阅《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等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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