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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06 15:15:34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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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以来,云浮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涉及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领域。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罗定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2年9月1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在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型号:TZL30A,生产批号:01)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检样“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符合《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21976.7—2012)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被抽检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购进,共购进20个,已销售10个,获利160元;退货8个,备样2个。当事人涉案20个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被抽检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3月6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2个,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1500元。

  二、云安区某花生油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案

  2022年11月16日,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进行抽样,检验结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违法货值金额为840元,违法所为得4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14日,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10000元。

   三、新兴县新城镇某食品商行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2023年4月13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C1D328017C1F60B9419、C1D328017C1F60B9420)反映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食品“花甲”和“白贝”(购进日期:2023-03-27)的检验项目“氯霉素”的检验结果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货值总金额为137.2元,违法所得为137.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7.2元、罚款10000元。

  四、新兴县某医药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当事人先后于2022年5月19日、6月28日、7月28日从云浮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魔幻侠医用退热贴用于销售,该种医用退热贴假冒专利。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云浮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假冒专利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6月28日、7月28日从云浮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魔幻侠医用退热贴”720盒,调拨到其下属各分公司对外销售。上述“魔幻侠医用退热贴”外包装标签标示有“魔幻侠® 三项专利 专利号:ZL201921459896.4 ZL201921835346.8ZL201921835338.3 产品名称:医用退热贴”等内容。经查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所标注的专利号,仅专利号“ZL201921459896.4”为该产品的授权,而专利号“ZL201921835346.8”“ZL201921835338.3”不是该产品的授权专利。至2023年3月1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上述魔幻侠医用退热贴的违法所得为9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3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五、云城区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3年4月30日,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城区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有23个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购进五丰黎红花椒油、绿裕灯笼椒辣酱等食品原料用于加工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因未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被查获时,当事人厨房操作区内使用的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7日,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5000元。

   六、云城区某电子通讯设备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2月9日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30个S2移动电源(Power Bank)用于对外销售,并对外销售出17个(含备份样品)。根据中国赛宝实验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的抽样检验,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转换效率检测结果不符合GB/T35590—2017标准要求,依据《广东省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7月26日,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38.3元,没收S2移动电源(Power Bank)16个,罚款748.5元。

  七、罗定市胡某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根据《协助调查函》提供的线索,2023年7月6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罗定市公安局对胡某的钵仔糕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水晶钵仔糕原料(强筋剂)、美达磷(水分保持剂)、卡拉胶(增稠悬浮剂)等生产原料及成品钵仔糕。该局依法将上述生产原料及成品钵仔糕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查明,当事人制售的钵仔糕经检验,钵仔糕成品、水晶钵仔糕原料(强筋剂)、美达磷(水分保持剂)均含硼酸,其中水晶钵仔糕原料(强筋剂)的硼酸实测值为2.79X103mg/kg。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用于制作钵仔糕的水晶钵仔糕原料(强筋剂)实质为硼砂,原料美达磷(水分保持剂)经检测亦含硼酸,硼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列明的物质之一,属于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硼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8月14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罗定市公安局处理。

  八、郁南县某塑料五金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案

  2022年11月15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在用叉车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经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构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另查明,涉案叉车一直由当事人经营者进行操作使用、作业,当事人未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1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于7天内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按规定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九、郁南县都城镇某大米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案

  2023年7月17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仙桃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马坝油粘米的大米。

  经查明,“马坝油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于2021年12月7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0类(大米),注册人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油粘米协会,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51792650号。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并未授权许可仙桃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使用“马坝油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于2023年7月初从梧州市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0包10千克装仙桃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八佳福牌马坝油粘米,以52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剩余7包未销售出去。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大米涉案货值为5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18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7包,罚款人民币1000元。

  十、云城区某食品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销售、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案

  2023年8月24日,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经查,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于2022年11月15日被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2000元罚款后,再次在无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中华(硬)、芙蓉王(硬)、peel(RED WINE)等7个品牌共18条10包卷烟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3年5月12日再次被广东省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其中,2个品牌属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货值金额为612.22元,5个品牌经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45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销售、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和重复销售商标侵权卷烟的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3日,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商标侵权罚款数额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没收涉案卷烟,罚款175000元。

  十一、罗定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于在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中,对47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了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23日,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七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三)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重处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75000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二、新兴县新城镇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7月1日,当事人从佛山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7辆,并于当天在其经营场所开始对外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4000元。经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第一款第b项的要求。至2023年7月4日被该局查获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2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7辆,罚款人民币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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