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区燕芳(云城区奥纳广告装饰部的经营者)
性别:女 民族:汉
年龄:** 籍贯:云城
公民身份号码:445302**********24
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2018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检查当事人发布在云浮市云城区兴云西路购物中心对面的户外房地产广告,内容有“京基·英伦世家 英伦风范 名门世家 建面约272-542m2全实景 臻品墅 建面约110-180m2洋房精装升级 京基地产8985666以及英伦豪城别墅的实景图”等内容,当事人未在该房地产广告中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条的规定,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30日在云浮市云城区兴云西路购物中心对面发布有户外的房地产广告,该广告的文字内容是“京基·英伦世家 英伦风范 名门世家 建面约272-542m2全实景 臻品墅 建面约110-180m2洋房精装升级 京基地产8985666以及英伦豪城别墅的实景图”等内容,当事人未在该房地产广告中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据当事人的委托人反映,上述该广告是当事人于2017年10月30日和云浮市天地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发布的,广告费用是252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按照云浮市天地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底稿发布,云浮市天地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1月5日和12月25日两次发函要求当事人更换,但当事人并没有按要求更换,属于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当事人亦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未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广告费用收据》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照片》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广告底稿》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告知函》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发布广告;
证据七:《房地产预售证》3份共3页,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八:《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
证据九: 《身份证复印件》4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情况;
证据十: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证据十一:《委托书》2份共2页,证明委托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我局已于2018年2月5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工商听告字(2018)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在云浮市天地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告知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没有载明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书号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发布上述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构成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无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考虑到调查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记录等证据,并且认识错误的态度良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建议从轻处理。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农行、中行、建行和邮政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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