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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工商处字〔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07-11 15:05:19 信息来源:云浮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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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浮市博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明智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环市东路324国道新富云岗石场旁(云浮市景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二幢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汽车、二手车的销售及其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修理与维护;代办汽车按揭、年审及过户手续;汽车租赁;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汽车零配件设计、制造、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PUT47D

201811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广告宣传画,该广告宣传画上内容如下“百万信赖 幸惠有礼,新远景迎接百万来临,万元钜惠三重有礼,1/4000元现金优惠;2/320020利率;3/3000元装饰大礼包,活动期间除享受三重礼之外,到店购车还将送一套价值××××元婚纱摄影集,吉利新远景,时尚派幸福家轿。”上述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规格和期限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规格和期限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歀的规定,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11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广告宣传画,该广告宣传画上主要内容如下:百万信赖 幸惠有礼,新远景迎接百万来临,万元钜惠三重有礼,1/4000元现金优惠;2/320020利率;3/3000元装饰大礼包,活动期间除享受三重礼之外,到店购车还将送一套价值××××元婚纱摄影集,吉利新远景,时尚派幸福家轿。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当事人的委托人反映,上述主题为“百万信赖 幸惠有礼”的广告宣传画内容中在表明上述附带赠送的商品或服务的时候,明示了所赠送的婚纱摄影集的品种、数量和方式,但没有表明和明示所赠送的婚纱摄影集的规格和期限,该“百万信赖 幸惠有礼”所赠送的婚纱摄影集的规格是价值1380/套的,本次“百万信赖 幸惠有礼”有奖销售促销活动的期限是201712月至20181月,但当事人均没有在上述主题为“百万信赖 幸惠有礼”的广告宣传画中明示和载明,当事人也没有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以其他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上述有奖促销活动的婚纱摄影集的规格是价值1380/套以及本次有奖促销活动的期限是201712月至20181月。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制作上述广告宣传画的相关资料,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而负责发布该广告宣传画的员工已经离职了,因此本案的广告经营者的情况无法查明。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未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百万信赖 幸惠有礼”推广活动合作协议》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照片》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购销合同及融资政策等资料》1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相关宣传内容真实;

证据六:《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工商部门限期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

证据七:《授权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委托程序合法;

证据八:《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情况;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适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我局已于20183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工商听告字(2018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主题为“百万信赖 幸惠有礼”的广告宣传画广告中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规格和期限的行为,构成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规格和期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从轻、减轻处罚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停止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规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建议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农行、中行、建行和邮政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8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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