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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工商处字〔2019〕第2号
发布日期:2019-03-01 16:54:00 信息来源: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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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方文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南山社区下谭村民生大厦4楼406室(即云浮市城区杉冲洞华丰路临街)

公司类型:分公司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供应链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MA4XA0770F

经查明,当事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供应链管理咨询等业务。当事人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9日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未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17年度企业报告书》共1份1页,证明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

证据四:《资产负债表表等经营资料》共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

证据五:《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委托程序合法;

证据六:《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网上的打印件》共3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我局已于2019年1月25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工商罚告字(2019)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未按规定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从轻、减轻处罚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停止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规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从轻处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农行、中行、建行和邮政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费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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