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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6:57:4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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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立菲化妆品(广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MA53QDCP7W 

  根据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FX0902300185Y),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4.2吡硫鎓锌等19种组分检验上述项目,该样品为问题样品,问题项目2,4-二氯苯甲醇”,检验报告所述的问题化妆品备案人/生产企业为立菲化妆品(广东)有限公司的信息,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新城工业园北园05-01-03地块2栋三楼的立菲化妆品(广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涉嫌存在质量问题化妆品一案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立菲化妆品(广东)有限公司的成品仓库内与上述化妆品同品名的“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备案人/生产企业:立菲化妆品(广东)有限公司,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62632,批号:LF230821A1,限用日期:2026/08/20;净含量:200ml】与留样间同品名的化妆品“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的留样样品(批号:LF221020A1)进行执法抽样送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上述被抽样的去屑清洗发浸膏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为“2,4-二氯苯甲醇”。

  根据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GH20230006、№:GH20230007),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1月14日,我局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关于明确省管环节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并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立菲化妆品(广东)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1097号)明确的案件管辖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1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1.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257),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2.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起组织生产的“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批号:LF221020A1、包装规格:200ml/瓶)和2023年8月21日起组织生产的“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批号:LF230821A1、包装规格:200ml/瓶)经法定检验机构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均为“2,4-二氯苯甲醇”。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视为认同检验结果。3.当事人①于2022年10月20起组织日生产的“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批号:LF221020A1)的批量为2570瓶,已出厂销售2560瓶(其中160瓶为赠品),销售价5.5元/瓶,货值金额14135元,经销商已支付货款13200元。该批次产品除出厂检验消耗5瓶、执法抽样检验消耗3瓶外,其余10瓶(含主动召回的8瓶)已被我局依法扣押。②于2023年8月21日起组织生产的“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批号:LF230821A1)的批量为4630瓶,已出厂销售4620瓶(其中636瓶为赠品),销售价5.5元/瓶,货值金额25465元,经销商尚未支付货款。该批次产品除出厂检验消耗5瓶,执法抽样检验消耗3瓶外,其余1442瓶(含主动召回的1440瓶)已被我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2批次“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产品生产总量共7200瓶,货值金额共计39600元,违法所得共计13200元,被我局依法扣押的数量共1452瓶。

  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3份,现场执法照片10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2023年11月1日、2023年12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4年1月3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杨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检验报告》2份,生产记录2份共54页,成品留样观察记录表2份,产品销售记录2份,发货单6份,入库单3份,产品召回文书,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基本违法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产品没有收到有不良后果的反映,且在知悉其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能积极主动召回部分产品,减轻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七)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其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罚款幅度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项的规定执行,其它处罚事项依照法律已明确的规定执行。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菲化妆品(广东)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200元; 

  2.没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1452瓶(200ml/瓶); 

  3.罚款2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2132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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