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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3〕16号)
发布日期:2023-11-03 09:58:0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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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3〕16号


  名称:广东妙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53KU6B80

  本局于2023年07月25日对你公司广东妙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 1日生产了涉案的化妆品“VSHELL植贝六胜肤水润抗皱精华霜”(生产企业:广东妙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编号:粤 G妆网备字 2022292936,批号: 20230201X16,限期使用日期:20260131,净含量:50g) 368盒,其中用于自检和留样6盒,实际销售 362盒,销售单价分别为2.68 元/瓶和 3.1元/瓶,单价 2.68 元/瓶销售了218瓶,单价3.1元/

瓶销售了 144瓶,总销售所得为1030.64元。上述产品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案发后,你公司召回125盒涉案批次化妆品,召回的单价为2.68元/盒。认定涉案批次化妆品货值金额是1047.98元(检验和留样的6盒按销售平均价格2.89元计算),违法所得是695.64元。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2、《营业执照》《化妆品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夏志昆、生产负责人卞明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和授权合法的情况;3、《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管环节案件管辖权的请示》(云市监〔2023〕54号)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东妙莲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 517号)各1份,证明我局具有管辖权的情况;5、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 检验报告》(№:HZCY20231224)1份,证明涉案批次经检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事实;6、《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云)化检告〔2023〕5号和样品确认情况,证明我局已依法送达不合格检验和你公司确认涉案化妆品系其生产的事实;7、你公司提供的涉案批次化妆品的生产、检验、销售和召回记录,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召回过涉案批次化妆品,并确认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本局于2023年08月0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玖拾伍圆陆角肆分(¥695.64);  3.没收非法财物,召回的125盒涉案化妆品“VSHELL  植贝六胜肽水润抗皱精华霜” (生产企业:广东妙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编号:粤G 妆网备字2022292936,批号:20230201X16,限期使用日期:20260131;净含量:50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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