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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44号)
发布日期:2022-11-02 10:57:4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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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44号

  当事人: 云浮市华城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303MA4UPGQ31D 

  2022年8月17日,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178家企业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件线索的通知》(粤市监执监〔2022〕351号)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由鼎質(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颁发的3张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如下: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2826Q;发证日期:2020年08月25日;有限日期:2023年08月24日。(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3254S;发证日期:2020年08月25日;有限日期:2023年08月24日。(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12152835E;发证日期:2020年08月25日;有限日期:2023年08月24日。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3份认证证书的合法评审和档案资料。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当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1、为当事人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2826Q)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3254S)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12152835E)的鼎質(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未经中国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合法的认证机构资格,不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其所出具的认证证书不具有合法性,颁发的认证证书无效。

  2、当事人于2022年8月初委托他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并持有的由未经中国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合法认证机构资格的鼎質(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2826Q)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3254S)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12152835E)属于无效的认证证书。

  3、当事人在办理上述3张认证证书期间,未签订任何协议,未查询、未索取、未核实发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当事人存在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王克芳、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勇麒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对象的合法性及授权对象的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178家企业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件线索的通知》(粤市监执监〔2022〕351号)1份、询问笔录1份,认证证书复印件3张,《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分别有出证有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2年10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44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了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云浮市华城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停止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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