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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43号)
发布日期:2022-09-16 17:21:5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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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43号

  当事人: 罗定市鑫飞家用电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45381MA4W9P5K66 

  经营场所:罗定市人民南路205号首层的第一卡、第二卡

  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认证标志和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线电缆一案,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1.当事人待销售的9扎电线电缆【名称:聚氯乙稀绝缘电线电缆,制造商:金信电线(电缆)厂,地址:揭阳市棉湖坡工业区,型号:ZR—RVS,规格:2×64m㎡,电压300/300V,执行标准:JB/T8734.3—2012,标识上标有CCC标志、国标字样】是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后方可销售。2.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电线电缆未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该批次电线电缆标识中标注有“CCC”标志和标注生产商为深圳市新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线电缆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4.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电线电缆的进货和销售票据。上述批次电线电缆的购入价60元/扎,待销售价68元/扎,数量9扎,货值金额共计612元,没有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存在销售冒用认证标志和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7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9日对当事人罗定市鑫飞家用电器店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3.2022年8月19日对罗定市鑫飞家用电器店经营者王超的询问笔录1份,《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查询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罗定市鑫飞家用电器店违法的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及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冒用认证标志和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

  2022年9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43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目录》中的序号2“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和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罗定市鑫飞家用电器店改正销售冒用认证标志和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上述涉案9扎聚氯乙稀绝缘电线电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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