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 正文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34号)
发布日期:2022-08-15 10:59:29 信息来源:本网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34号


  当事人:云浮安捷急救站有限公司云城安捷急救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4RGFB6X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牧羊路牧羊工业区内嘉云综合楼一楼商铺由东向西第三、七、八卡商铺   

  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浮安捷急救站有限公司云城安捷急救站开展药品购进和使用执法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急救站救护车(车牌:粤WFW256)发现了1瓶医用氧(产品名称: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303,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二部,单位: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3月5日,产品批号:20220305,有效期至:2023年3月4日;规格:40L),该急救站提供了上述医用氧的购进支付记录,并提供1张购进单据供检查,但未能提供供货商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古东乙炔门市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发现的药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5月24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月3日和2022年5月16日从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古东乙炔门市部购进过医用氧,购进总量为2瓶,购进单价均为80元/瓶,当事人能提供2022年1月3日的购进单据《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古东乙炔门市部 送货单》(No:0049585)和2022年5月16日支付宝支付货款的记录、医用氧生产企业资质等复印件供检查。当事人购进医用氧后无偿提供给转运的病人吸氧,未单独收取费用。至案发,当事人已使用1瓶医用氧。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古东乙炔门市部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系统,未查见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古东乙炔门市部的信息,认定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古东乙炔门市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另案处理)。综上,认定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160元),按五万元计算,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负责人胡江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陈占洋)和陈占洋居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对代理人陈占洋进行询问调查、确定违法事实、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4、《证据提取(制作)单》2份,证明发现当事人违法、涉案药品标签的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购进单据、支付记录等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购进涉案药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查询页面打印件,证明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古东乙炔门市部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事实。

  2022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按五万元计算,无违法所得。

  鉴于涉案药品数量少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药品安全隐患,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医用氧1瓶),并处罚款10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维护单位: 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  您是第 1103029 位访客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建议使用IE9.0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280*960浏览本网站  

微信关注手机版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