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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31号)
发布日期:2022-07-22 09:20:5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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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31号


  当事人:罗定市罗平镇喜雀粮食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8108680763XJ 

  住所(住址):罗定市罗平镇雀儿顶

  当事人在从事大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冒用地理标志一案,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1.马坝油粘米是韶关市曲江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事人未获得授权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在生产销售的大米外包装中突出标注有与“马坝油粘米”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可能误导消费者的“马贝油粘米”名称字样。

  2.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可追溯的生产、销售记录制度,不能提供生产销售上述“马贝油粘米”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

  3.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日止,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的马贝油粘米(大米)的总数量为300包(规格:15kg/包),已售出290包、销售价78元/包、成本价为75元/包,货值金额共计23400.00元,违法所得870.00元。

  当事人存在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冒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投资人彭芝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卓光、黄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对罗定市罗平镇喜雀粮食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2年6月24日对罗定市罗平镇喜雀粮食加工厂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卓光的询问笔录1份,《罗定市罗平镇喜雀粮食加工厂生产销售统计表》原件1份,《企业销售记录》复印件5张,《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罗定市罗平镇喜雀粮食加工厂冒用地理标志的违法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2年7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31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生产……销售……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冒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其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罗定市罗平镇喜雀粮食加工厂改正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和停止冒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的马贝油粘米共10包(规格为15kg/包)。3.罚款40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87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487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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