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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25号)
发布日期:2022-06-17 09:09:44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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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25号


  当事人: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321669824052E 

  住所(住址): 新兴县稔村镇布辰村委S113线东侧工业区 

  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一案,我局于2022年4月8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当事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使用证编号为厂内粤A20626,注册代码:51104453002016060011的1台叉车最后一次的检验日期是2020年12月31日外,其余8台在用叉车(①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24482,注册代码:51104453002012020001;②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24483,注册代码:51104453002012020002;③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24485,注册代码:51104453002012020004;④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24487,注册代码:51104453002012020006;⑤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24488,注册代码:51104453002012020007;⑥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24489,注册代码:51104453002012020008;⑦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20623,注册代码:51104453002016060008;⑧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20624,注册代码:51104453002016060009)的最后一次检验日期均是2020年12月25日。该9台叉车自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当日一直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9台叉车在检验周期内经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对在用场车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第4.4.1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9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潘润锡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小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1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8日对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2年5月7日对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小松的询问笔录1份,《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9份,《叉车日常检查表》复印件18份,《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复印件2份,证明: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违法的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2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23号)。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申辩书称当事人并非故意违法,根据“首违不罚”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提出从轻处罚,按照最低处罚档次进行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其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责令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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