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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24号)
发布日期:2022-06-09 09:08:3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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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24号

 

  当事人: 广东仙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23152104591 

  住所(住址): 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牧羊路169号九楼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郁南县都城镇龟山路开发区第一栋2号的郁南养可肾析血液透析有限公司的电梯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电梯内悬挂的《广东仙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记录表》记录的最后一次实施维保的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维保人员为梁永祥、洪家辉。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了解到,上述电梯的维保业务由你公司负责,自2022年3月28日至4月18日期间,你公司未对上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发现上述情况后,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郁南养可肾析血液透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并通知你公司维保人员到场。30分钟内,你公司维保人员辛其乐、洪家辉到达现场,随即实施维保作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2年4月18日决定立案调查。

  行政强制措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你公司对上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过程中:(1)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超过十五日未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2)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你公司《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记录表中“使用单位(用户)签字(盖章)”一栏签名的人员是李燕华,李燕华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视为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你公司对上述郁南养可肾析血液透析有限公司的电梯实施维护保养过程中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辛其仙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辛其乐、梁秀丽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对位于郁南县都城镇龟山路开发区第一栋2号的郁南养可肾析血液透析有限公司的电梯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证据三:2022年5月13日对辛其乐的询问笔录1份,《广东仙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记录表》复印件1份,你公司《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记录表复印件7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的基本事实。其它证据若干。

  2022年5月24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24号),告知你公司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单位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应当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在本局依法立案调查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对你公司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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