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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21号)
发布日期:2022-04-13 16:32:3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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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21号

  当事人:云浮市西江新城华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0076668461P                 

  住所(住址): 云浮市云城区浩林西路118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浮市西江新城华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广告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5日通过该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华盛圆坊都荟”(微信号:yuanfangduhui;账号主体:云浮市西江新城华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众号简介:华盛31载,为改变而来;肇庆星湖国际广场缔造者,匠心筑城;致力打造云城高品质城芯地标,与您共筑美好生活!认证时间:2021年06月29日)自行发布了“华盛·圆坊都荟27栋开盘劲销九成,印证红盘实力”的广告推文,部分推文如下有:12月25日 华盛·圆坊都荟 全新组团【御居】约132-161m²宽景洋房 盛大开盘 劲销九成 据统计,开盘仅2个小时,房源已去化大半,最后拿下了开盘劲销九成的惊人战绩!项目位于浩林西路与绿屏路的交汇处,全城最好的地段,雄踞城区的核心位置,通过浩林西路连通环市路、世纪大道,无缝对接全城各处,生活便捷无往不利,享受市中心繁荣生活配套。当事人上述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月24日决定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广东省云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明细表等有关材料,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2022年3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炳文开展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3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华盛·圆坊都荟花园27栋系当事人推出的新盘,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浩林西路118号,已取得《广东省云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001-445302-2021-00040-3),共22层,84套,于2021年12月25日开盘销售。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炳文确认,2021年12月25日开盘当天,共有60套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意向书,去化率约为七成左右,与当事人宣称的劲销九成不符。当事人发布虚假销售状况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上述广告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

  此外,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全城最好的地段”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当事人确认,上述违法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未产生广告费用,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案发后,当事人自行删除了上述违法广告。2022年3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林国辉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黄炳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情况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确认广告费用等事实。

  4、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广告的打印件16张、销售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据提取(制作)单4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022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销售状况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此外,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全城最好的地段”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件调查过程也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6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4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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