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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42号)
发布日期:2021-12-08 10:26:57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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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42号

  当事人: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闻莺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692417439N

  住所(住址):云浮市市区闻莺路龙盘居A幢首层1号商铺

  负责人:张朝如    

  2021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浮市市区闻莺路龙盘居A幢首层1号商铺的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闻莺分店开展药品销售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1月6日决定立案调查。

  行政强制措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闻莺分店为药品零售企业,具有3名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分别是潘彩凤、陈永诗和刘明芳,陈永诗取得了药师资格、刘明芳取得了中药师资格、潘彩凤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2021年11月6日9时32分,该店在上述3名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的前提下,对外销售了甲类非处方药品“盐酸西替利嗪片”(生产企业: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191,规格:10毫克,批号210303和210310)2盒以及湿毒清片(生产企业: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218,规格:0.5g,批号:0259001)1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

  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本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1年11月15日向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闻莺分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39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闻莺分店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闻莺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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