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 正文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40号)
发布日期:2021-11-23 08:35:39 信息来源:本网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40号


  当事人:郁南县连滩星辉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322722413149M  

  住所(住址): 郁南县连滩镇连溪大垌  

  法定代表人:丘家通 

  经查明,1、郁南县连滩星辉燃气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20日至8月25日期间,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过程中,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6.3充装记录与检查8.6.3.1基本要求(1)(2)的规定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实际充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共3502瓶(只),但《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中只载明有充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630瓶(只),实际充装销售气瓶数与充装记录数不一致。

  2、郁南县连滩星辉燃气有限公司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过程中,充装销售瓶数与充装记录分别采取的是电脑管理系统(软件)记录及手写记录的方式,除此之外,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它相关的充装销售记录和充装记录。

  郁南县连滩星辉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未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丘家通、该公司工作人员邱永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6日对郁南县连滩星辉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1年9月8日对郁南县连滩星辉燃气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代表邱永瑞询问笔录1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复印件45页、《开票员销售统计单》6页、《商品提货单》12份。证明:郁南县连滩星辉燃气有限公司违法的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1年1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40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郁南县连滩星辉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

  鉴于郁南县连滩星辉燃气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其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郁南县连滩星辉燃气有限公司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3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帐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维护单位: 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  您是第 1103029 位访客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建议使用IE9.0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280*960浏览本网站  

微信关注手机版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