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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13号)
发布日期:2021-06-03 11:03:1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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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13号


  当事人:云城区荣基摩托车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45302L63025785B  

  住所(住址): 云浮市云城区兴云东路89号首层6号商铺

  经营者(负责人):刘树基

  当事人云城区荣基摩托车销售部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确认,1、当事人销售的“银本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设计排量为50mL,最高设计时速49km/h。

  2、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银本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6日,车体铭牌标注有“CCC”标志,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CCC证书信息为:CCC证书编号2013011102609415,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前述CCC证书编号的认证结果显示:撤销,撤销日期2019-07-01;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轻便摩托车合法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银本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的进货日期为2019年12月。

  4、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银本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进货量1辆、没有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500元。

  当事人云城区荣基摩托车销售部存在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摩托车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云城区荣基摩托车销售部的市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刘树基、刘志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授权对象的合法性及授权对象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202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城区荣基摩托车销售部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2021年5月20日对刘志清的询问笔录1份,合格证2份,车辆一致性(认证)证书2份。证明:该单位违法的基本情况和涉案的货值金额。

  证据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涉案摩托车的合法来源和摩托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1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市监听告字〔2021〕3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及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摩托车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我局依法查处后,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1、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摩托车,给予从轻处罚。 2、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其它应处罚事项依法已明确的相应条款予以确认。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云城区荣基摩托车销售部停止销售冒用认证标志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摩托车1辆(“桥本牌”);

  2、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205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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