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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05-27 11:00:5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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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12号


  当事人:郁南县恒大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322323301203L

  住所(住址):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路莫伟洪房屋首层

  经营者:  莫伟洪

  当事人郁南县恒大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确认,1、当事人销售的2辆摩托车:(1)设计排量为102mL,最高设计时速:80km/h;摩托车的生产(制造)日期为:2020年05月19日。

  2、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摩托车,车身未标注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CCC证书的信息圴为:CCC证书编号2019011102173979,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前述CCC证书编号的认证结果显示: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认证结果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摩托车合法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金田牌”摩托车进货量为2辆,进货价2300元/辆,没有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郁南县恒大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莫伟洪复印件各1份。证明: 郁南县恒大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郁南县恒大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2021年4月29日对莫伟洪的询问笔录1份,销售票据1 张,合格证2份,车辆一致性(认证)证书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涉案摩托车的合法来源和摩托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1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12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初次违法,在我局依法查处后,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本案中,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郁南县恒大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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