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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1-13 08:32:4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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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1号


  当事人: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0200576457601E  

  住所(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新城金泽园金园楼(E2幢)一层会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彭桂英 

  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确认,1、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对云浮市云城区河南中路1号天朗广场(以下称“天朗广场”)住宅区电梯实施维护保养过程中:①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没有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②《…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单》本中除记录了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门数、电梯型号、设备(注册)代码、产品(使用)编号6项内容外,在用电梯的其它基本情况和基本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驱动方式没有进行记录。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一)的规定。

  2、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对“天朗广场”住宅区电梯进行维修保养中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梯维修保养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彭桂英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询问笔录,《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单》等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1年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1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修保养记录内容不完整]要求和电梯维修保养记录没有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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