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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0〕36号)
发布日期:2020-12-10 15:15:2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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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36号


  当事人: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321066669305T 

  住所(住址): 新兴县太平镇河村居委会邓村居民小组神仙坑(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    杨红霞      

  经查明,1、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44532100566,《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明细为1401,类别名称:茶叶品种明细:茶叶(绿茶、红茶),该公司于2020年6月以后生产销售的番石榴代用茶不在许可范围内,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且番石榴代用茶外包装上标注的“番石榴叶具有抗炎、抗氧化、抗肿瘤,降血脂、降血糖等多种药理活性(百度百科)”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456.1-2017绿茶已经于2018.02.01实施,该公司于2020年3月至10月生产销售的神仙坑茶(大叶种烘青绿茶)的产品标签上均标注为GB/T14456.1-2008,该标准号已被GB/T 14456.1-2017所代替。3、当事人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记录完整可追溯的生产、销售信息)。4、当事人生产销售:①番石榴代用茶。规格75克/罐、批量20罐、成本价28元/罐、销售价34元/罐;规格50克/袋、批量20袋、成本价15元、销售价19元/袋,货值金额为1060元、违法所得200元;②神仙坑茶(大叶种烘青绿茶)。规格100克/罐、批量20罐、成本价35元、销售价37.5元/罐;规格125克/袋、批量30袋、成本价55元、销售价60元/袋;规格150克/袋,批量30袋、成本价30元、销售价32.5元/袋,货值金额为3525元、违法所得260元。以上两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585元,违法所得460元;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番石榴代用茶)货值金额为1060元、违法所得不予重计。5、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食品及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 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8张。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0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37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食品及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2、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生产…销售…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食品及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我局依法查处后,能主动停止生产违法产品,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和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食品及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60元;

  3、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销售番石榴代用茶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合计罚款21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2146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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