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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0〕35号
发布日期:2020-12-10 15:08:46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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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35号

  当事人: 新兴县润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MA4X7C9U85  

  住所(住址): 新兴县新城镇新州大道北77号C幢1楼之一(自编)法定代表人: 谭永裕  

  经查明,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一、经营的番石榴代用茶和川贝陈皮柠檬膏均未标明生产单位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番石榴代用茶标签上标注有“现代药理学研究表明,番石榴叶具有抗炎、抗氧化、抗肿瘤,降血脂、降血糖等多种药理活性(百度百科)”,川贝陈皮柠檬膏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功效】川贝润肺止咳化痰平喘……三者合用能增大清热止咳的作用”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信息;二、经营的神仙坑茶(大叶种烘青绿茶)标签上的产品标准号均标注GB/T14456.1-2008,该标准代号已被GB/T 14456.1-2017所替代。三、涉案食品的经营情况:1、番石榴代用茶:①规格75克/罐,进货20罐,进货价34元/罐;已售出8罐,销售价68元/罐。②规格为50克/袋,进货20袋,进货价19元/袋;已售出8袋,销售价38元/袋。2、神仙坑茶(大叶种烘青绿茶):①规格为150克/袋,进货30袋,进货价32.5元/袋;已售出4袋,销售价65元/袋。②规格125克/袋,进货20袋,进货价60元/袋;已售出3袋,销售价120元/袋。③规格为100克/罐,进货20罐,进货价37.5元/罐,另2罐为供货商赠送的试销产品;该产品没有销售过。3、川贝陈皮柠檬膏:进货6瓶(没标示包装规格),进货价45元/瓶;该产品没有销售过。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989元,违法所得共计734元。

  行政强制措施: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神仙坑茶销售出库单》复印件3份、《送货单》复印件1份,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0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36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①番石榴代用茶:75克/罐的12罐、50克/袋的12袋;②神仙坑茶(大叶种烘青绿茶):150克/袋的26袋、125克/袋的17袋、100克/罐的22罐;③川贝陈皮柠檬膏:6瓶(没标示包装规格)};

  2、没收违法所得734元;

  3、处6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6734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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