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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0〕23号)
发布日期:2020-07-30 17:33:2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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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23号


  当事人:云浮市家盛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0445302MA4UNCE765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云龙村委东风村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文杰   

  经查明,一、云浮市家盛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禽脱毛蜡”产品无执行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云浮市家盛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家禽脱毛蜡”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质量不符合GB1028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脂和氢化松香甘油脂》和GB1886.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石蜡》标准要求。该公司所生产的“家禽脱毛蜡”产品不具有用于宰杀禽畜脱毛处理工艺GB10287-2012《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脂》和GB1886.26-2016《食品添加剂 石蜡》的使用性能,不能用于禽畜脱毛处理工艺,其将无执行标准物质“家禽脱毛蜡”产品充当禽畜脱毛处理工艺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以假充真…、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以假充真…、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的规定。

  三、云浮市家盛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四、云浮市家盛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获得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发的检验检疫报告证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分别在其公司淘宝网站、“家禽脱毛蜡”产品外包装上和产品附带的宣传单张上进行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五、云浮市家盛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禽脱毛蜡”产品经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检测结论:属实际无毒级物质。

  七、云浮市家盛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自开始生产“家禽脱毛蜡”产品至今,没有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台账,无法计算实际的货值金额;2、根据该公司所提供的交易记录统计,认定其网络交易的货值金额为6867.89元;3、该公司生产的“家禽脱毛蜡”产品于2020年3月19日被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数量共253箱(25kg/箱),销售价为450元/箱,货值金额113850元;前述2、3两项合计货值金额120717.89元,已销售货值6867.89元,违法所得763元。

  云浮市家盛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以假充真、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和无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云浮市家盛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各项证书公示》和《家盛牌家禽脱毛蜡使用说明图范》双面宣传单、购销合同、发票、《分析报告》等。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0年7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市监听告字〔2020〕5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云浮市家盛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以假充真…、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以假充真…、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的规定;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规定;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的规定,构成了以假充真、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和无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所生产的“家禽脱毛蜡”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实际无毒级物质,对社会及人身健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我局依法查处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停止生产违法产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以假充真、不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停止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和立即改正无执行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家禽脱毛蜡”产品253箱(25kg/箱);

  二、没收以假充真的“家禽脱毛蜡”产品的原材料①原料蜡(半精炼石蜡)105袋(50kg/袋);②石油树脂31袋(25kg/袋);③进口脱粒(聚烯烃共聚物)80袋(25kg/袋)。

  三、没收违法所得763元;

  四、罚款61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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