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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06-23 11:17:1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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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16号


  当事人: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22739890515W  

  住所: 郁南县都城镇猫儿冲永隆石油气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锡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XXX19XXX2070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XXXXXXXXX

  联系地址: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  

  经查明,一、当事人在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过程中,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蔡XX,身份证号码:44XXX619XXX32XXX1X)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C R0006-2014第7.1项第二款的规定。二、当事人在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检验记录对169只钢瓶出具了《检验报告》,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C R0006-2014第7.8项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第4.1项的规定。三、当事人在从事钢瓶气密性试验环节检验检测时,试验压力为0.9MPa、水中静止时间为19s,与《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中规定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1MPa、保压时间不应少于1min的试验数据明显不相符,违反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第12.1.6项的规定。四、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钢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二:黃X、蔡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三: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2张;证据四:《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送检气瓶原始记录表》复印件5份、《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送检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据五:《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气瓶检验质量手册》复印件1份;证据六:询问笔录3份。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0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17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钢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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