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1号
当事人:云浮市云城区诚仁成人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02MA539EPK90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下谭路22号内左边第1卡
投资人: 陈玲玉
身份证号码: 4453XXXXXXXXX1724
联系电话: 152XXXXX194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9月底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开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1139元,因无法确定实际经营情况,故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出具《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强制字〔2019〕5号)及清单并现场送达给当事人。2019年11月29日,因情况复杂,我局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29日,并在2019年11月29日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云市监延强字〔2019〕5号)送达当事人。2019年12月27日,因查封扣押期满,我局决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解强字〔2019〕5号)及清单送达给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共3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在我局检查后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共5份,证明我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和投资人陈玲玉、吴国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程序合法;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六:《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及涉案物品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及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经营困难的情况。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0年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1号),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速溶咖啡213条,压片糖果13盒),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家庭及经营困难,请求降低处罚金额,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我局综合考量后,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云浮市云城区诚仁成人用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我局检查后立即按要求去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可视为主动及时消除违法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云浮市云城区诚仁成人用品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3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
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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