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广东省(不含深圳)金融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行业生态,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2019〕第5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督促违法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进行整改,公告如下:
一、金融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或开展金融活动。严禁不具备“征信”“信用评级”等业务资质的经营主体,通过在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相关字样,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开展金融活动。
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如确已开展相关征信或信用评级业务,应尽快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或备案;如未实际开展相关业务,或无法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应尽快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或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删除或更改相关字样。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也将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信用信息包括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须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须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开展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等措施。
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其中,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
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对于擅自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经营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将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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