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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5-10-13 17:01:2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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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云浮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多个广告监管专项治理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广告违法案件,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引导广告活动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现选取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广东**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冬季滋补 牛大力杜仲芡实枸杞子猪骨汤”、“美味背后的草本秘密 牛大力:是著名的药膳同源滋补佳品,具有平肝润肺、强腰健肾、舒筋活络、抗疲劳和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素有“南方人参”之称。对熬夜、应酬烟酒过多、咳嗽、慢支气管炎、腰腿疼痛等具有明显改善作用,常用来煲汤,能让你时刻充满活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杜仲、芡实、红枣:杜仲,补肝肾,强筋骨,安胎。芡实,性味甘、涩,平。归脾、肾经。能补脾兼固精,有补而不腻、涩而不留湿之长。红枣,它的维生素含量非常高,有“天然维生素丸”的美誉,具有滋阴补阳的功效。红枣作为滋补佳品,素有“日食三枣,长生不老”之说。三者共同构建健康体魄,为寒冷的冬季提供源源不断的能量。”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0日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浮市**食品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虚假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发布“磨牙小石头:无油微甜 够硬 简单工序反复做 每份饼干制作约3小时”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商品内容所称“无油”的真实性,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3日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罗定市***食品商行发布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明鑫牌钙铁锌硒软胶囊”视频广告中使用了“属于采用高科技技术含量产品”,“对老年人骨质增生,关节半月板磨损、腰椎、骨体等具有很好的疗效”,“功效比白云虎骨酒效果更好”等用语。明鑫牌钙铁锌硒软胶囊属于保健类食品,仅有调节人体机能作用,对疾病不具有治疗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罗定市罗城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兴县***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处方药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名为“***礼品团购节”“***国庆放“价”啦!”“***新丰市场店9.28重装开业”的广告推文内含有安宫牛黄丸、二甲双胍片等处方药降价促销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云浮市**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新城口腔门诊部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新兴县凤凰广场好邻居超市门口、筠城国际广场三楼昌大昌超市门口、时代广场好邻居超市门口、华邻好邻居超市门口等地方开展宣传活动,摆设的展架内容为“**医药连锁.新城口腔,口腔连锁品牌13年.3城5院,无痛种牙节,呵护牙齿 关爱健康,进口种植牙(包含植体、基台、牙冠)原价7800元,999元/首颗、半口种植牙16800元起、儿童早期矫正2980元起、全瓷牙冠修复1580元/首颗、超声波洁牙99元/次,3M树脂补牙99元/首颗、窝沟封闭38元/首颗,五城连锁口腔专业医师联袂主诊,13年口腔品牌,为100000+患者重拾美丽笑容,暖心服务***********,云浮市新兴新城镇北门路新城口腔(时代广场旁),粤(W)广[2024]第05-16-006号”的医疗广告。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云浮市**石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阿里店铺发布“天然大理石门套窗套别墅酒店背景墙门槛石吧台阶楼梯淋浴板橱柜面”商品,商品属性为“比重:2.68g/cm3、货号ZS-001、抗压强度:101.4(MPa)、抗弯强度:101.4(MPa)、光泽度:105、硬度:100、杂质:20”的数据宣传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属性数据的有效检验证明材料,其宣称的数据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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