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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查处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3 15:22:38 信息来源: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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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外公布一批查处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一、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兴县某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8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兴县某车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有2辆江门市某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待售,1辆台州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待售,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及车尾与该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标注的情况不符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8予以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上述电动自行车的有关情况。当事人提供了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购进凭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从一名江门的人以600元/辆的价格购进了2辆江门市某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1辆台州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价格为900元/辆,货值金额2700元,该批车鞍座及车尾与产品合格证标注情况不符。经执法人员实地测量发现,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GB 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条第一款第b项的要求。至2024年1月8日被查获时尚未售出,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3辆,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郁南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摆放有待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2辆电动自行车均未装配电池。执法人员发现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信息均显示“蓄电池类型:锂电”,但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下方的电池舱内预留有扩展铅酸蓄电池的接口,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内6.3.4.3的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12日从广西某车业有限公司购进2辆电动自行车,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随车附有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均标注有“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此证明”的内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下方的电池舱内预留有扩展铅酸蓄电池的接口,违反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内6.3.4.3“电动自行车不得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的要求,涉案货值金额为36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2辆电动自行车,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郁南县某摩托车维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1月7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某摩托车维修部的样本所检“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对上述两款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均没有建立销售台账,依据当事人口述的进货情况和销售情况核算上述两款不同型号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两款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总共为7860元,违法所得共为16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2辆,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后,将大大增加行驶安全风险和车辆自燃爆燃概率,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导致整车重量改变,从而影响操控性能和制动性能,改装解除限速后,超速行驶极易失去控制,发生交通事故。2024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查办电动自行车案件共16宗,查扣电动自动车68台,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出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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