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等十个部门联合开展了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截至8月底,全市对药品生产企业、批发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卫生站、个体诊所)进行了1044次现场检查,告诫11家次,督促整改45处风险隐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784家次,共排查出风险隐患124个,已消除风险隐患123个;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1586家次,发现问题产品128个,对86家企业作出责令整改,对38家企业作进一步调查。专项以来共立案查处药械化案件83宗,同期上升12.16%,办结61宗,同期上升3.89%,查处涉及“三大行动”案件9宗,查处重大案件3宗,涉案货值共100.6万元,罚没款34.48万元,进一步促进了案件数量、质量双提升。为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推动加强药械化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云浮市云城区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店日常检查中,发现云城区某药店经营的1盒“德昌祥®坤宝丸”(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90504、[有效期]至2022年05月03日”的标识)已超过有效期。其购进价为10.8元/盒,销售价为28元/盒,货值金额共28元。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德昌祥®坤宝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的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云浮市某公司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产品案
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云浮市某公司使用的微信公众号“金丝孔雀”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私密境语 妇科液体敷料 紧致型”(川广械备20190043号)外包装盒标注内容有“……【适用范围】适用于女性宫颈糜烂、宫颈炎......阴道松弛、干燥不适、白带异常等症状的辅助治疗。也可用于经期、性生活前后和日常清洁护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及该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数据查询的《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川广械备20190043号”基本信息》均没有显示该产品备案信息具有包装盒标注的上述内容,2022年2月9日当事人将库存的260盒上述产品退回厂家。当事人销售的“私密境语 妇科液体敷料 紧致型”(川广械备20190043号)外包装盒标注内容与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产品的违法行为。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云安区白石镇某发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1年11月云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白石镇某发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货架上同一品牌、批次、日期的帝臣染发膏三支,其外包装上标签标示:保质期:三年(请在标示日期前使用),20210412”等信息。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三支帝臣染发膏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上半年以10元每支的价格购进上述化妆品帝臣染发膏,当事人供述帝臣染发膏为给客人做染发服务时使用,一次染发使用两支,染发服务收费是50元一次,由于很少客人有需求,超过使用期限没有给客人使用过。该店没有计算机销售系统和小票机,无法确定上述染发膏超过使用期限后的使用数量。现认定,当事人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罗定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发现该公司经营的“豆蔻”(批号:2012126)被检验出“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涉嫌销售劣药。经查上述被抽检批次的“豆蔻”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从罗定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kg,购进价格是¥300元/kg,销售价格是400元/kg,2021年11月被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0.75kg送检,其余的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能提供被抽检批次“豆蔻”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购货凭证和产品检验报告书及该公司的进货验收记录、中药饮片养护检查记录的复印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新兴县某美发美容用品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发现新兴县某美发美容用品商行经营的化妆品“凡高染发膏(黑色)”(样品批号:D0103002,限用日期:20220102)和化妆品“淳柔氨基酸去油洗发露”(样品批号:1812C0337/AO474,限用日期:20211222)均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以13.50元/盒购进上述批次化妆品“凡高染发膏(黑色)”10盒,销售价格为23.00元/盒,已经销售了3盒,余下7盒被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以15.80元/瓶购进上述批次化妆品“淳柔氨基酸去油洗发露”12瓶,销售价格为21.00元/瓶,已经销售了4瓶,余下8瓶被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82.00元,至现场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期限。同时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时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时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郁南某镇卫生院涉嫌使用劣药案
郁南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郁南县大湾镇大湾街进行检查,发现“灭菌注射用水”1盒(已开封使用,剩余7支未使用)。在一楼药房的药品存放柜发现“地高辛片”2盒(2盒均已开封使用,1盒剩余10.5片未使用,另1盒剩余17片未使用)。上述两款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并且与其它正常使用的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合摆放,未见上述同品名的药品存放。经查明,郁南县疾病控制中心调拨涉案药品“灭菌注射用水”1盒共10支给郁南县某镇卫生院用于接种疫苗时与相关疫苗配套使用。另外,当事人以72元/盒的价格从云浮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药品“地高辛片”5盒。该批次药品已使用了3盒,剩余2盒未使用完毕,均已超过有效期。由于涉案药品“灭菌注射用水”由郁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费拨入,且与其它疫苗配套使用,故我局对该药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不予核算;涉案药品“地高辛片”当事人已使用了122.5片,使用价格为2.4元/片,使用金额共计294元,剩余27.5片处于待用状态。经统计,当事人使用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不予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云浮市某药房有限公司云城区某分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案
2022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浮市某药房有限公司云城区某分店开展药品专项整治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仅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22年5月擅自从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物理抗菌喷雾敷料80瓶,并以120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至被我局查获为止已销售9瓶,销售所得1080元,认定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9600元,违法所得108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向有关部门申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于2022年6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仍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及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71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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