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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 2026-05-09 16:39:32 来源 : 本网 浏览次数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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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26010

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6〕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金融监管支局,市直及上级驻云浮有关单位:

现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云浮市水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    

2026年5月8日             




云浮市工程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规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险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单或专业担保公司(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替代。经办银行、保险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主选择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形式、存储比例、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确定存储比例和金额,定期研究分析。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核实经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及金融监管等部门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以及经办银行开展相关业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有关要求。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经办机构的相关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单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存储金额上限为3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的,第二个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2%,第三个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1%,第四个工程之后的存储比例下浮至0.5%,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总金额以经办银行出具的存储凭证为准。以保证保险单、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保证保险单、保函额度不受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金额500万元上限的限制。

连续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此后新增工程存储比例均为0.5%,不受前款存储比例的限制。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此后新增工程可以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至4.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至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金额上限限制。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工资保证金不受具体工程项目和存储时间的限制,同等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一个在建工程项目。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提高或免于存储的,由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级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执行,并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理流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持该合同到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填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式样见附件1)。

(二)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账户后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经办银行、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式样见附件2)。上述每个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签订手续。

同一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开户单位自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款项存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后,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人工费用的一部分。经办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式样见附件3)。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形式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总金额已达500万元上限,在本市其他县(市、区)承接工程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保证金存储凭证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备查。

第十条经办银行应当依法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第十二条银行保函应当以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式样见附件4)。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者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应超过施工合同期6个月且有效期至少为1年。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

经办银行机构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并告知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者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联合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式样见附件5)和《工人工资发放确认表》(式样见附件6),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工人工资发放确认表》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工人工资发放确认表》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属项目所在地经办的,由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函至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助通知经办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银行保函保额不足以发放全部工人工资的,按欠薪金额比例发放。

第十六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超期未补足的,由动用保证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文书式样见附件7)。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按规定失效。

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使用保证金或者保函情形的,其新承接的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执行。

第十七条经办银行应当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十八条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正本(文书式样见附件8、附件9)。

前款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仍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应当保留相应的工资保证金,保留存储比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仍有多个在建工程的,按照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签署的时间顺序确定存储金额和比例。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退回的金额不得超出应当保留的金额。

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式样见附件10)。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者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文书式样见附件11)。

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在核实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并重新公示后,方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当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十九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者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更新保函)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通知其补存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市、县两级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保险机构出具的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单、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工资支付保函参照银行保函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单》(式样见附件12)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业担保公司保函》(式样见附件13)等文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执行。

保险机构应在其保险单中明确承诺,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工人工资发放确认表》并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责任。具体条款不得与保障工资及时支付的核心目标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担保业务的;

(二)未按支付时限(或未足额)承担担保责任的;

(三)出具虚假担保文书的;

(四)擅自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五)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的行为。

经办的银行、保险机构、专业担保公司等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工资保证金担保信息的核验与监管工作,存在本条第(一)至(六)项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经办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7日。《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人社发〔2022〕81号)同时废止。

施行前已按原政策存储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施行后新开工及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1-13下载.docx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式样)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式样)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式样)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式样)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式样)

6.工人工资发放确认表(式样)

7.限期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式样)

8.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式样)

9.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正本申请表(式样)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式样)

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正本返还(退还)确认书(式样)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单(式样)

1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业担保公司保函(式样)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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