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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图文版)

时间 : 2022-12-23 16:29:18 来源 : 本网 浏览次数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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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云浮市实际,制定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3年,我市出台了《云浮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扭转了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纠纷高发多发的被动局面,特别是按规定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基本实现了工资“零”拖欠,杜绝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对维护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5年12月,该暂行办法实施期满,我市于2016年6月出台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0月份出台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办法》和《细则》先后于2021年和2022年实施期限届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广东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等法规政策对工资保证金的新规定,对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上限、存储保证金的浮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此,市人社局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草拟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按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了送审稿,在按规定程序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于2022年12月9日印发,《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4日。

二、主要依据

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工资保证金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第三点第(四)项;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点第(七)项;

(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五)《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第二点第(四)项;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第二点第(四)项。

(七)《广东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工资保证金的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办法。

1.保证金的常规存储办法。

一般情况下,单个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存储金额上限为3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金额上限为500万元。

2.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办法实行浮动机制。

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的,第二个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2%,第三个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1%,第四个工程之后的存储比例下浮至0.5%。

2)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此后新增工程存储比例均为0.5%,不受前款存储比例的限制。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此后新增工程可以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4)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5)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4.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三)工资保证金的办理流程。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持该合同到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资保证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填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

2.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后,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经办银行、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3.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款项存入施工总承包单位保证金专用账户后,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人工费用的一部分。经办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

(四)保函替代现金存储。

1.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以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金额不受500万元上限的限制。

2.保函应当以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

(五)动用工资保证金。

1.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者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联合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2.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属项目所在地经办的,由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函至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助通知经办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3.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银行保函保额不足以发放全部工人工资的,按欠薪金额比例发放。

(六)补存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超期未补足的,由动用保证金所在地人社部门依法处理。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动用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按规定失效。

(七)返还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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