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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 2019-12-27 16:49:15 来源 : 本网 浏览次数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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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于2019年6月28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题1:《通知》的制定依据?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提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提出: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提出:全省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应以2018年4月本地区工伤保险现行费率为基准,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的阶段性下调费率比例基础上,再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比例达到《方案》要求,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比例已经达到《方案》要求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粤人社规〔2018〕13号文件规定。

问题2:哪些行业类别可以下调费率?

答:在本市按八类风险类别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不包含建筑行业等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问题3:下调费率执行的起始时间?

答: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问题4:具体下调多少比例?

答:在执行期限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费率浮动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费率比例34%。

截止2018年12月底,以2018年的基金待遇支出测算数为基准,假设在没有基金收入的情况下,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供养支付能力超过48个月,符合按现行费率(2018年4月)为基础下调50%的降费前提。根据相关测算,在原阶段下调费率比例30%调整到下调34%执行即达到“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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