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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时间 : 2025-01-03 14:56:04 来源 : 本网 浏览次数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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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12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11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放假1(11)

    ()春节,放假4(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2(51日、2)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日至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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