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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云浮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指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管辖、受理范围和仲裁时效
(一)管辖范围。
1.上级驻(直管)云浮企业和云浮市直属企业、民办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上级驻(直管)云浮机关(单位)和云浮市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上级驻(直管)云浮机关(单位)和云浮市直属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4.上级驻(直管)云浮军(部)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云浮市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部)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三、申请材料
(一)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仲裁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或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需注明)。
(二)证据材料。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其它材料。
1. 申请人为个人的:
(1)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核对。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交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的不收费协议原件一份。
(3)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可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需提交代表推举书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应在一个月内有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或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登记资料一份(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查询),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6)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国家机关除外)。
2. 申请人为单位的:
(1)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登记资料”等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一份。
(4)劳动者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四、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接收审核申请材料。
接收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当场收件并出具收件回执,对需要补交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等材料给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请求。
(三)接受答辩。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或仲裁反申请的,须在答辩期内提出。被申请人应按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提交相关证据。
(四)调解。
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如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立案前调解申请,仲裁委员会可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暂不予立案,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双方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审理。
庭审程序:申请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或裁决。
(六)结案。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出现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或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公告送达及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案件处理流程图详见附件。
五、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地点
云浮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云浮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对外办公;特殊情况调整的以公告为准。
联系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三路30号(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楼二楼)。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766-8869655。
七、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云浮市法律援助处联系电话:0766-8836231。
云城区法律援助处联系电话:0766-8823015。
云安区法律援助处联系电话:0766-8636669。
罗定市法律援助处联系电话:0766-3728355。
新兴县法律援助处联系电话:0766-2882148。
郁南县法律援助处联系电话:0766-7332148。
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