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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8 09:33:35 文档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查看次数:- 【字体: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已于2026年2月2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修订)、《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

  三、目标任务

  通过明确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市、县三级核发权限,理顺审批流程、细化工作要求、优化政务服务,切实加强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

  四、内容说明

  (一)明确审核发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等相关规定,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三级核发”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发。“一场一证”简化审批管理,避免同一主体出现多证管理问题。“三级核发”划分省、市、县三级审批权限,确保权责匹配、监管精准。

  (二)细化分级核发权限

  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及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并统筹监管;父母代(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提升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种畜禽企业的监管效能;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提升审批便捷性。

  (三)规范特殊情形处理

  针对同一主体从事多种类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情况,设定“就高不就低”原则,由最高审批权限部门统一核发许可证,确保“一场一证”落到实处,避免多头审批、重复监管。

  (四)落实核发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核发权限范围,分类分级规范有序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必须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相关文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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