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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某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2-11-11 17:21:11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市扶贫办) 查看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营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区**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云浮**产品案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云农农(肥料)罚〔2022〕1号

违法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违法事实

根据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农资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2年7月8日在云浮市云城区**农资经营部抽取的“蓝霸微生物菌剂”样品(抽样编号为YFFL20220708030,标示生产厂家:山东地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6273号;规格型号:50kg/袋;生产日期:2021.05.28)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D220700044),有效活菌数(以枯草芽孢杆菌、酿酒酵母计)项目不符合GB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和标明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云浮市云城区**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蓝霸微生物菌剂”。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9日对云浮市云城区**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云浮市云城区**农资经营部于2022 年 5月 25 日从云城区**农资经营部购进处购进上述“蓝霸微生物菌剂”共2吨40袋,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已销售22袋,销售价格为150元/袋,库存还有18袋,违法所得共3300元

处罚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
罚款:0.66(万元)

罚款金额 

(万元)

0.6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5

执法主体名称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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