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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指引(2026 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9 15:05:13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查看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我局研究制定了《云浮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办 理指引(2026 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确保政策落地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业务股室、镇(街)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及一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指引内容,准确把握国有水域与集体水域的办证要求、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养殖企业、合作社、渔民群众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

  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要按照指引规定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国有水域办证公示期10日),依法依规做好养殖证受理、核查、公示、报批和发证工作。要落实“一窗受理”要求,优化服务窗口设置,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守政策红线各地要加强对已发证水域滩涂的日常监管,重点防范“占而不养”、尾水超标排放、使用违禁投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反馈问题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科反馈(联系电话:0766-8923321)。

  附件:云浮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指引(2026 版)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8日   


云浮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指引(2026版)

  (根据202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修订)

  一、为什么要办证?

  根据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一)国有水域必须持证养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凡是在云浮市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包括河流、大中型水库等)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集体水域可依法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水域依申请办理养殖证,规范承包养殖。

  (三)无证养殖后果严重。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养殖证是权益保障凭证。养殖证是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凭证,持证人可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水域的,依法给予公平补偿。

  二、办证条件(谁能办?)

  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以下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当地渔民/农民;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民;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水域不在养殖规划区内、存在权属争议、位于禁养区或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区的,不予核发养殖证。

  三、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县级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二)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户口簿;

  企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资格证明(区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使用国有水域(河流、大中型水库)

  提供具有测绘资质的界至图(标明范围、坐标、面积),一式三份;附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同意养殖证明。镇级人民政府协助出具水域权属及办理意见(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建议每批或每宗办证申请单独函请镇协助)。

  情形二:使用集体水域(村集体鱼塘)

  提供有效的承包合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附村委会出具的水域权属及同意养殖证明。

  (四)现状照片。申请水域的现状彩色照片(建议提供,便于实地核查)。

  四、办理流程

  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渔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受理审查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第三步:公示

  符合规定的国有水域,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集体水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示。

  第四步:报批发证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

  第五步:领证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日)。

  五、延期与变更

  (一)延期。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

  (二)变更。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三)注销。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六、重点提醒(新规红线)

  (一)严禁“占而不养”。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保要求更严。养殖排放尾水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若因公共利益(如河道治理、生态修复)需收回水域的,政府会依法给予公平补偿,但养殖户须配合拆除设施。

  (三)禁止使用违禁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水产苗种须检疫。销售或运输水产苗种须附检疫证明。

  七、服务与咨询

  (一)技术帮扶。养殖中遇到技术难题,可联系当地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或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渔业轻骑兵”团队可下乡指导。

  (二)监督投诉。若发现有违规发证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

  (三)业务咨询电话。

      单位              科室       电话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管理科    0766-8923321

  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渔业管理股    0766-8662381

  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渔业管理股    0766-8638997

  罗定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管理股    0766-3720999

  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管理股    0766-2881938

  郁南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管理股    0766-7593486

  注:详细政策参照2026年新《渔业法》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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