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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2017年印发的《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粤交〔2017〕11号)中的“港口行政”部分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港口行政)(修订)》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附件请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政策法规栏目下载。
各单位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书面反馈至厅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余慧,联系电话:020-8373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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