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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1987)660号)

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时间:2009-01-21 10:49:21

广东省交通厅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交运(1987)660号

 

 

 

关于颁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自治县)交通局(处、办)、财政局(处):

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现随文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报:交通部,财政部,省政府、经委、经贸委。

抄送:交通部公路局,省审计局,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自治县审计局。

 

 

 

 

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运管费的征收范围

(一)运管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经营公路运输业者征收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

(二)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机动车辆、搬运装卸(包括人畜力车)、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含单位及个人,下同)以及部队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均需缴纳运管费。

1、“营业性”是指经营者以各种方式结算收费(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费并计的运费部分)以及搬运装卸费、运输服务费的经济活动性质。

2、“运输服务”是指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联运、货物包装、货物储存和车辆存放等服务。

二、运管费的征收办法

(一)运管费由市(地)、县交通局(处、办)及所属的派出机构(处、所、站,以下简称运管部门)按规定征收。其它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征收。

(二)运管费统一按经营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营业收入难以计算的,也可核定按月(季)定额征收(可按车吨(座)定额计征),其定额标准由县(市)交通局拟定报上一级交通局(处)核准执行。单位(个人)交缴的运输管理费可在成本费用项目中列支。

(三)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即车籍属市(地)的由市(地)运管部门征收;车籍属县(市)的由县(市)运管部门征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部队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车辆,由生产作业地的市(地)、县(市)运管部门征收。外籍(含外省)车辆驻点运输一个月以上的运管费由原车籍所在地和运输所在地运管部门各按运输收入额的0.5%计征。

(四)运管费缴纳后,应发给运管费收据,并应记入营运证内。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五)运管费应按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征收。要做到应征不漏、不多收、重收。非本地车籍的过境营运车辆不应收取运管费。

(六)港澳企业和商人与内地单位合作、合资经营,港澳籍的客货运输车辆,在内地发生的运输收入额也按1%计征。

三、运管费的使用

(一)运管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抽调。

(二)各级运管部门收取运管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工资及福利基金;

2、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包括社会运量调查统计、运管规章制度建设科研项目经费、行业规划及制作标志服、标志旗、标志证章等);

3、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4、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工作用车、通讯、宣传、记录、计算、检测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房、职工宿舍及交通行业服务设施);

5、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6、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经费;

7、按规定比例上缴运管经费。

以上各项属经费开支部分,按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属基本建设部分,按基建程序报经批准后使用。

四、运管费的管理

(一)运管费实行省、市(地)、县(市)三级管理、三级核销。县(市)级运管部门对乡(镇)运管部门的运管费征收和使用负责,由县(市)级交通局实行统一管理。

(二)运管费的缴交办法和比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经营公路运输者除办理临时性外,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于次月十五日前交清上月应交的费额;按定额计征的,于当月五日前交清当月(季)应交的费额。任何单位、个人必须如期交缴,不得拖欠、拒缴。凡不按规定期限交缴的,每超过一天按征收额的1%计收滞纳金,且征费单位有权通过银行来用无承付托收办法进行划帐。

2、各县(市)运管部门按征收总额的10%(包括上缴交通部)逐级交由市(地)运管部门汇总(包括市(地)本级)上缴省运管部门;县(市)缴交市运管部门不得超过15%;县(市)缴交地区运管部门不得超过20%;其余由县(市)运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3、运管费汇缴日期:县(市)运管部门汇缴市(地)运管部门的定为月终后十五日前;市(地)运管部门汇缴省运管部门的定为季终后二十日前。

4、上缴省的运管费,均汇缴省交通厅指定的开户银行:广州市工商行白云办,账号另行通知,并注明“公路运管费”。

(三)运管费的收款收据由省运管部门统一制定。市(地)运管部门统一向省购领往下发放使用,并负责建立和健全领用、缴验、稽查等制度。

(四)各级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均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级运管部门的经费开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期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接受监督。各级运管部门运管费当年的收支对比,结余缴交同级财政部门50%,余下留作本单位安排使用,其中用于经营管理和后备基金方面的不得少于60%,用于福利方面的不得高于40%。

(五)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要如实编报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并逐级汇总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六)各级运管部门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要列入同级计划管理部门的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并将资金存入当地建设银行,接受银行监督使用。

(七)各级交通、财政部门要经常检查、监督运管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凡发现不执行上级规定。超越收支范围和弄虚作假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要加强对运管部门的经费收支进行定期审计,以保证国家财政制度的正确执行,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

五、其他

(一)各级运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过境营运车辆未缴纳运管费的,其车籍是本省的,按本省有关规定办理;车籍属外省的,可就地给予适当罚款(下站检查不得重复罚款),并告知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处理。

(二)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交通、财政部门所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的修改解释权属省交通厅、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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