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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19 11:06:42


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4日下午5点23分,绑定“滴滴出行”的陈某接到一单起点某驾校,终点某县四宝堂的出行订单,5点24分,陈某驾驶的小车与罗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某、保险公司状告至平江县人民法院索赔78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陈某在从事“滴滴”网约车运输服务,故公司无须承担罗某的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利用私家车开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本质上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进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陈某却未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车辆保险类型,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无需赔偿。陈某个人则需承担交强险以外49万元的赔偿责任。

私家车从事滴滴那一刻起,实质上已将车的“家用”性质悄然改为了“营运”性质,却又往往未能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购买保险。这样的私家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和车主都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相应的损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私家车车主若是兼职网约车时,应及时告知到保险公司,变更保险类型并缴纳营运车辆相关的保费。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云浮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云府办〔2018〕24号)第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始终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请原发证机关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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