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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96.4为你解读《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精神,宣传我市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让广大群众对新出台的《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有更充分的了解,FM96.4云浮广播电视台交通音乐特别邀请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监督科黄励贤同志来为我们详细解读条例。
问:《广告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制定背景是怎样的呢?
答:农村公路是保障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农村公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明确将“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广东的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历史欠账多、路网等级低、通达能力低、抗灾能力低、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全省18.3万公里的农村公路中,铺装水泥路面、沥青路面的里程仅12万公里,还存在6.3万公里的砂石路;80%的乡道单车道通行。
为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发展,打破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交通瓶颈,提高农村公路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从2016年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做法,于2018年4月将《条例》送审稿报省政府审议,并按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
问:《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出台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答:《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出台,是广东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是有助于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职责,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为我省乡村振兴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夯实基础。
二是有助于破解我省农村公路工作发展瓶颈。目前我省农村公路工作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公路路况差等级低、粤东西北历史欠账多、建设和养护资金缺口大、城乡一体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出台《条例》,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加大欠发达地区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基本出行条件,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的法规保障。
三是有助于健全我省农村公路法治化管理。出台《条例》,既是着眼于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弥补不足的需要,也是进一步细化落实《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和吸收外省先进经验做法,促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制度化、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问:新出台的《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条例》共8章57条,主要从理顺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各级财政资金保障、简化基建程序、强化养护与保护管理、推动城乡运输一体化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提升村民护路积极性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工作的职责分工,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的落实。此外,鉴于农村公路服务于农民,农村公路的建管养运应当吸纳村民参与,《条例》强调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鼓励村民参与护路、爱路。
(二)强化公共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保障水平
基于农村公路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的特点,确立稳固的农村公路资金来源是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条例》第六章专章规定了资金保障问题,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公共财政投入。
(三)填补立法空白,村道管理有法可依
农村公路中村道数量居多,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公路法律法规对村道几乎没有涉及,村道长期存在无法可依、管理空白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强化管理手段,巩固村道建设成果,保护村道的路产路权,最大程度发挥村道的使用效率。为此,《条例》填补上位法及地方立法空白,对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进行相关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道的规划编制程序;第十五条规定村道的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第十七条规定村道建设的技术标准要求等等。
(四)建管养运并重,确保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条例》第四条将“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统筹规划、建管养运并重、保障安全畅通和保护环境”作为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管理和运营服务的内容,强调按照“四好农村路”的要求,贯彻科学发展理念、完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从而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和服务向更高标准发展。
(五)实行路政监管联动,推行科技治超
当前农村公路管理普遍存在缺人员、缺设备、缺资金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体责任,并规定了路政管理联动协管机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统筹有关力量,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工作,另一方面,为解决超限超载问题,《条例》从设施设备入手,为实现“科技治超”提供可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几何尺寸、车辆图像等信息,第五十五条对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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