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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月10日,《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确定《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云浮市首部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诞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围绕市场主体需求,推出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条例》吸收了全市的有效实践经验,并进一步围绕破解现存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将通过发挥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市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实践呼唤立法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和综合竞争力,高水平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
云浮地处北部生态发展区,毗邻粤港澳大湾区,紧连沿海经济带,具备人文、生态、区位、自然资源“四大优势”,是生态发展区中有着充分腾飞基础的城市。近年来,云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纵深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但对标广州、深圳等先进地区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效能、市场要素保障水平和行政审批效率有待提升,产业园区建设有待加强,惠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政务信息公开不够,企业融资难贵等。通过地方立法为云浮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解决现存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和短板弱项,形成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是推动云浮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翻身仗”的必然选择,市委对此及时作出决策部署。
工作人员耐心指导市民填写邮寄信息(资料图)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条例》立法列为202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年内完成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召开立法工作协调会、立法工作推进会,明确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和工作路径。加强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聘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立法基地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立法专家组,及时掌握立法进度和动态,跟进指导和督促,推进《条例》立法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云浮特色的《条例》,把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助推我市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条例》出台后,不少企业代表、社会干群纷纷表示,《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诉求和心声,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了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广开立法言路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开立法言路,注重在《条例》起草、调研、审议过程中汇聚民意民智,确保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为制定《条例》,前期做了很多摸底,审议期间累计收到了549条意见,内容也多次反复修改完善,着力破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痛点、难点、堵点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自立法工作启动起,市人大常委会即组织开展立法需求摸底、征求意见建议等各项民主立法工作,多次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通过市人大信息网、云浮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收到的549条意见建议,逐一研究并吸纳了350多条,确保立法满载民意。
工作人员指导市民使用“政银通”一体机办理业务(资料图)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科学立法要求,坚持高质量标准,深入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组成立法调研组赴五个县(市、区)开展立法专题调研活动,赴佛山等外市考察学习先进经验,面对面听取协会、商会、企业代表对云浮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对照分析、找准立法的重点和难点。在赴佛山的调研中,调研组进一步领悟到,全市要自上而下要切实转变观念,从管理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从山区思维向湾区思维转变,更坚定了要锚定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而攻坚发力的决心。
经过多次听取意见、实地调研、修改审议,最终《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2年12月6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2月10日在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良法促发展 善治为民生
聚焦突出存在问题的解决,设置既与上位法妥善衔接、又符合当前云浮市实际所需的相关法律制度,正是《条例》云浮特色的体现。据悉,《条例》共三十一条,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领域进行制度化规范,涵盖工作机制、市场要素、政务服务、法治环境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围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对标省内先进城市、实现进位赶超的需要,明确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和违反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记者通读《条例》发现,每一条条文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现实意义。
针对云浮上下游产业链条建设不健全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的问题,《条例》第八条明确了要完善本地产业体系,优化本地产业布局,加强本地相关产业生态链建设,提升本地产业发展水平。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本地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市场主体落户本市。
金晟兰冶金科技项目一角 (资料图)
为提升招商引资效率,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来云浮投资,《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属地投资项目引进的统筹协调,制定发布产业招商目录,向市场主体全面推介本地区投资政策,提供产业用地供应、产业链合作对接、人力资源供给等投资信息”,将有效促进全市投资项目健康发展。
为提升行政办事效率,《条例》第十七至二十一条对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完善政府服务平台功能、加强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设置疑难事项专门办事窗口、推进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条例》还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改革、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惠企政策集成服务措施、金融支持等作出明确规定,提供法律依据。
“作为我市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各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留出空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条例》施行后,将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条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云浮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