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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认定受理条件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0-02 1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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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认定受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已被列入所在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①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③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④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⑤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2、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

  3、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市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期满后,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二)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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