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按月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凭本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失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于连续两个月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发送信息提醒您及时办理,不会停发您正常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亦无需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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