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FG2022008
云浮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云府〔2022〕44号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决定我市的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为云浮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项目的新建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25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的标准。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中,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2023年1月1日起,云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涉燃气锅炉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所属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25年1月1日前,燃气锅炉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