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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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2012〕50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
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节能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定量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办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根据《云浮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云府〔2011〕93号)中明确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政府按照云府〔2011〕93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4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节能减排办。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告;我市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报省。
四、奖惩措施
(一)各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等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以及对各县政府节能绩效考评结果,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级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级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级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附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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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节能目标(40分) |
1 |
年度节能目标 |
10 |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有关数据 |
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 |
“十二五”年度目标进度 |
30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要求得30分。每超过进度目标要求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达到进度目标要求的,完成进度目标在90-100%之间的扣20分(含90%,下同),完成80-90%的扣23分,完成70-80%的扣26分,完成进度低于进度目标70%以下的不得分。 |
有关数据 |
进度目标按“十二五”节能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为第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依据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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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60分) |
2 |
目标责任 |
6 |
1、合理分解节能指标,1分。 |
有关文件 |
将节能目标分解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得1分。 |
2、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2分。 |
有关文件 |
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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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2分。 |
有关文件、报道 |
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镇(街)进行问责的,得1分;实施节能表彰的,得0.5分,实施节能奖励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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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1分。 |
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
主要通过核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全年未召开领导小组会不得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节能措施(60分) |
3 |
结构调整 |
6 |
1、六大高耗能行业产值(现价)占地区工业总产值比重下降,2分。 |
有关数据 |
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该比重下降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上升不得分。 |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分。 |
有关文件 |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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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产业增加值(现价)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2分。 |
有关数据 |
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比重上升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下降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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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点工程 |
6 |
1、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组织实施市级以上重点节能工程的,得1分。在重点节能工程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获得安排的市级以上项目个数或投资额比上年有所增长得1分; 3、利用本地区财政资金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个数或投资额比上年有所增长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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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3分。 |
有关数据、文件 |
1、节能专项资金低于100万元,并且占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千分之一的,该比重增加得3分; 3、无专项资金不得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节能措施(60分) |
5 |
节能管理 |
25 |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1分。 |
有关数据、文件 |
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制定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加1分。 |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6分。 |
有关数据、 文件、实地核查 |
1、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省监管企业95%以上的完成节能目标的2分,90%以上得完成节能目标得1分,90%以下的不得分;每发现一起谎报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的,扣1分,最多扣3分;对万家企业全部简单按产值能耗考核节能量的,扣2分。 2、落实能源利用状况制度3分。省、市监管企业全部参加培训得0.5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率100%得0.5分,否则不得分。省、市监管企业完成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得2分。每核查出一家省监管企业未培训、上报、完成编制工作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及时备案的,得1分。每核查出一家省监管企业未备案或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扣0.5分,扣完为止。主动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的,加1分; 4、开展节能量交易的,加1分; 5、开展能管中心建设,积极推行能源消费数据在线、实时监测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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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节能,5分。 |
有关数据、文件 |
1、核查年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任务完成得2分,1个行业未完成少得0.5分,4个及以上行业未完成不得分;未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的,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节能措施(60分) |
5 |
节能管理 |
25 |
4、建筑节能,8分。 |
有关文件 |
1、制定出台绿色建筑推广政策并组织开展建设绿色建筑,2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已制定出台绿色建筑推广政策的,得1分;已按市分配目标落实到具体绿色建筑项目,得0.5分;已完成2011年度绿色建筑标识目标的,得0.5分。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明确当地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或出台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政策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当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超过新建工程面积一定比例(5%以上)或当年新增县级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的,得0.5分。 4、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地市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出台地方政策,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采取措施的,得0.5分;本年度切实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确定改造项目、面积并取得节能效果的,得0.5分。 5、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2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95%以上,得1分,不到95%不得分;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或维持不变的得1分,下降的不得分。 6、完成公共建筑节能目标的,得1分。按要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并且工作量满足要求的,得0.5分;依据统计、审计结果,已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并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试点的,得0.5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节能措施(60分) |
5 |
节能管理 |
25 |
5、交通节能,2分。 |
有关文件 |
1、出台或实施交通运输节能政策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6、商业和民用领域节能工作情况,1分。 |
有关文件 |
落实商业和民用领域节能措施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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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工作情况,2分。 |
有关文件 |
1、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得0.5分;节能工作目标完成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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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术推广 |
2 |
1、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1分。 |
有关数据 |
核查财政、科技等部门有关文件或书面证明等,依据市统计局等有关数据技术核实,比重增加得1分,未增加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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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1分。 |
有关文件 |
1、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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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济政策 |
3 |
1、实施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2分。 |
有关文件 |
1、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的,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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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节能税收支付政策,1分。 |
有关文件 |
落实节能有关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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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督检查 |
2 |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等,1分。 |
有关文件 |
核查是否依据节能法制定出台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与国家、省、市规定相抵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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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
有关文件 |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节能监察执法的得0.5分,完成年度节能监察执法任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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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场化机制推广 |
3 |
1、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1分。 |
有关文件 |
年度用电量控制在市下达的预期目标内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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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广合同能源管理,2分。 |
有关文件 |
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制定配套奖励政策的,得0.5分,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不得分;有推荐项目的,项目实施地得1.5分,公司所在地得1分,项目实施地与公司所在地一致的,得1.5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节能措施(60分) |
10 |
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
7 |
1、执行国家或省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有关文件 |
节能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察计划的,得1分;每查出一家企业有超能耗限额情况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扣0.5分,扣完为止。完成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的,加0.5分。 |
2、重点企业加强能源计量工作,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用能单位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有关制度的,得0.5分(仅有一方面制度和没有的,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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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节能管理、监察能力建设,1分。 |
有关文件 |
节能管理机构编制或人员2名(含)以上,0.5分;组建有编制及经费的节能监察机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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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节能统计能力建设,2分。 |
有关文件 |
1.统计部门设立能源统计机构的1分,不设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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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1分。 |
有关文件、报道 |
核查有关文件、报道等,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得0.5分;组织开展培训的,得1分。 |
主题词:经济管理 考核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云浮市保险行业协会。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