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发建)局,市直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精神,现就我市试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不含电费(电费另外按规定的电价政策收取),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量收取,试行标准为0.70元/千瓦时。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根据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暂不制定换电服务费标准。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为用户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实行专供服务的,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五、以上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试行两年。我局将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和政策要求,适时调整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1日
关于制定试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解读
根据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授权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收费标准制定依据。由于目前全省对充电设施投入成本没有一套完整的测算依据,主要的原因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项目属新兴的事物,各地的投入成本差距较大,主要是涉及地皮问题。因此现行各市均采用试行办法。据了解,现省内落实充电服务费标准的城市有佛山市电动公交车0.70元/千瓦时;7座及以下电动车1.20元/千瓦时,惠州市0.75元/千瓦时,东莞市0.70元/千瓦时。参照周边市的标准,我市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0.70元/千瓦时,试行两年。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