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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发改价检处[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08-10 10:14:00 文档来源: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查看次数:- 【字体:

云发改价检处[2018]1号

 

当事人:云浮市同济医疗门诊部

地址:云浮市区玉皇路翠玉小区15幢

 

经营范围: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 /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

经查实,云浮市同济医疗门诊部为病患者(门诊号180422003)、(门诊号180405002)、黄**、**、周*5人实施治疗,在收取病患者医疗费用时未执行其经营场所内公示的《同济医疗价格公示表》《药品价格表》和制定的《收费项目信息表》相关的医疗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于2018年5月1日收取了患者简**医疗项目名称“中药”费用869元/次;2018年5月4日收取汪**医疗项目名称“手术费”3次,收费标准分别是260元/次、1200元/次、2360元/次;2018年3月18日收取周*医疗项目名称“手术费”2次,收费标准分别是620元/次、2750元/次(其中:2018年3月20日患者周*与云浮市同济医疗门诊部双方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退款2750元)。以上收费共计5309元。

上述收费情况,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复制《同济医疗价格公示表》《药品价格表》和该单位制定的《收费项目信息表》《云浮同济医疗门诊部一门诊费用明细》凭证、票据等证据材料,并经被检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发改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发改价检告[2018]1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云发改价检退[2018]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退款程序退还多收价款5309元。

鉴于你公司能够主动配合检查,态度积极,且已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制作公示相关《同济医疗价格公示表》《药品价格表》和《收费项目信息表》,在和病患者双方出现争议时,有和解协议、退回多收款项给病患者的行为,属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二)项、第七条第(二)(四)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第164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09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云浮市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款如数汇入云浮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户名:云浮市基金管理中心,开户行:农业银行云浮市分行,账号:44661001040025940。同时将银行汇款有关凭证送我局(价格检查科)备查。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照法律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1%,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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